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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27   |   访问次数:1202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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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装工字〔2020〕236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林新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0〕180号)要求,加大我区对货车非法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决定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5类重点货车生产改装监管,严把车辆生产制造源头质量关,健全货车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及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货运企业对车辆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货车出厂上路,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源头监管,从严查处取缔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维修企业、货运企业、检验机构和非法改装“黑窝点”,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着力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货车生产、销售和道路运输新秩序,有效改善道路运输安全状况,为实现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问题打下良好基础,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自2020年7月开始至2021年5月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8月)。自治区工信厅组织有关厅局召开协调会,研究部署专项活动,下发《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盟市工信局会同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细化治理任务和明确分工,并报上报自治区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9月-2021年3月)。各盟市工信局组织有关部门, 对辖区货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全面检查,对非法改装“黑窝点”全面排查整治,2020年11月、2021年2月底前将季度检查结果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工信厅将组织有关厅局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对部分盟市的有关企业和机构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4-5月)。各盟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对照整治目标和工作要求,认真梳理专项整治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管理意见和建议,2021年5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开展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全面检查。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排查辖区内货车生产改装企业。一是检查企业实际生产状况。摸清辖区内生产改装企业底数,全面核查、突击检查企业现场生产条件及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车辆合格证管理体系运作和保持情况。检查2019年以来企业生产、检验、销售和库存记录,比对零部件采购记录和车辆合格证上传数据,严厉查处虚假上传合格证数据、倒卖合格证等问题。重点调查“5类重点货车”尤其是低平板半挂车生产改装企业,检查企业生产订单、生产销售合同、关键零部件采购等记录,严厉打击“定制化”超载超限车辆行为,对嫌疑情形开展深入调查,对发现从事普通货运企业或个人购买的,通报相关部门深入追查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管。突击检查方式的企业检查比例不得少于20%。二是检查货车产品生产质量。开展现场产品抽样检验,核查现场生产的货车产品生产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核查车辆外观、尺寸、质量等关键技术参数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大吨小标”、为非法改装预留部件或装置、制作使用“值班车厢”骗领检验合格报告等问题。有关车型《公告》参数可登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三是抽查市场在售货车质量。重点检查销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货车产品外廓尺寸、货箱(厢)、罐体、弹簧板、轮胎等易非法改装部位和装置,对嫌疑车辆检测实车整备质量,固定违法违规证据,启动生产质量倒查。四是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排查情况,与辖区生产企业签订责任书,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生产改装法律责任,督促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严禁非法生产不符合标准车辆,严禁为车辆非法改装提供便利,严禁参与、协助非法改装。

  对发现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严格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生产改装企业,及时上报自治区工信厅提请工信部暂停或者撤销《公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或者倒卖合格证的生产、改装企业,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发现虚假开具销售发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或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

  各盟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可采取暗访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对本辖区维修企业进行摸排检查。要突击抽查维修企业“5类重点货车”的维修记录、零配件采购记录,对发现采购弹簧板、钢板等疑似改装用品及原材料的,要重点予以调查,深入追查已维修车辆实际状况,采集固定违法改装的证据,严格依法查处。严禁货运企业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要立即整改、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货车登记检验排查整治。

  各盟市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货车注册登记和定期安全检验情况集中排查。一是严格检验机构检查。组织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和突击检查,检查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和资料,重点检查货车整备质量检测设备、检测系统,排查是否存在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问题。对涉嫌“大吨小标”等严重违规嫌疑的车辆,要组织重新称重检测,核查整改违规检验问题。二是严格新车登记检查。组织对办理货车登记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5类重点货车”注册登记档案,核查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在登记、检验环节发现的涉及生产改装企业违法生产改装的问题,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固定证据,启动深度调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做好违规货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对发现存在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办理注册登记时货车存在非法生产、改装的,一律由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对在用货车存在非法改装的,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四)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开展全面摸排整治。在自治区、盟市两级设立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公开举报电话和互联网邮箱(自治区举报电话:0471-4825211;互联网邮箱:nmgzbc@126.com),2020年8月底前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集中宣传,鼓励群众、行业、企业和媒体举报投诉,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有奖举报机制。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排查,结合举报线索,深入摸排本地区无证、无照经营等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开展整治。突击检查许可证照、现场生产设备、成品和半成品、零部件采购记录、销售记录或合同以及资金账户往来等,核定企业非法生产改装的产品数量以及销售渠道等事实,固定违法违规证据,依法从严查处。对查处的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要全部建立清单,及时汇总上报。

  对发现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依职责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盟市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分工、细化方案、协同配合,做实做细本地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治理工作。自治区工信厅将会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积极推动全区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问题整改。各盟市有关部门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排查与突击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与专门督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重点企业、重点隐患紧盯不放,确保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对重点隐患车型、隐患企业通过媒体集中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企业负责人员列入失信名单。

  (三)严格督查督办。加强整治工作督办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比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市和部门,设立驻点督查督办,并追究责任。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整治工作不作为、走形式、有重大隐患长期未治理的,将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并上报相关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盟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报道、电视访谈等形式,多层面、全方位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博,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机动车违规生产销售、非法改装、违规登记检验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企业及时回复诉求,支持鼓励企业提升对货车的安全技术,打造公平竞争市场。

  (五)建立健全机制。各盟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登记、检验、使用、维修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按时完成《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建立信息汇总报送机制,各盟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整治工作情况信息汇总,及时报送自治区工信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单位。

  联系人:

  自治区工信厅:乔 洋,电话:0471-4826460

  自治区公安厅:赵文清,电话:15326001881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石景峰,电话:0471-6284550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鲍琪元,电话:0471-4501019

  2020年10月2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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