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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融资担保贷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17   |   访问次数:6857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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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1年

深化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融资担保贷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内农牧产发2021 163号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财政局;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相关 机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17〕89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和运行情况,对2021年深化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融资担保贷款项目申报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与100户以上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盟市级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或捐赠的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与50户以上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单位。

  二、支持方式

  (一)贷款用途。本项目主要用于满足符合条件的授信贷款单位与农牧业生产经营或加工有关的流动资金需求。

  (二)贷款额度。单笔贷款担保额度控制在50-1000万元,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牧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放宽限额,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融资成本。项目执行优惠利率和担保费率,原则上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5.8%。合作 机构收取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5.2%,其中:有总行专项政策支持的银行,原则上应执行政策规定惠农优惠政策利率上浮利率范围。农担公司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高于担保额的0.6%。(如借款人与合作 机构对于利率另有约定的,依照其双方约定执行)

  (五)反担保措施

  1.可以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资产抵押;

  2.保证金或存单质押;

  3.较易变现的库存存货质押;

  4.剩余已缴租金年限可覆盖担保期限的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质押;

  5.股权质押;

  6.财政补贴资金质押,并对相关账户进行监管;

  7.大型企业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支持对象间互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农机设备抵押;

  10.无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土地和建筑物等资产抵押;

  11.法人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

  12.活畜质押。

  三、准入条件

  (一)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符合本指南支持范围;

  2.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持有有效、齐全的经营证照;

  3.成立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有实际经营行为,且近两年连续盈利;

  4.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应生产设施;

  5.财务核算规范,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6.具备所从事行业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相关设施条件及有效市场渠道,主要负责人从事本行业时间不低于2年;

  7.生产经营具备一定的规模,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

  8.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标的额不超过净资产10%),无较大民间借贷;

  9.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10.资信良好,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11.能提供足额的反担保措施或具备有效控制力的组合式反担保方案;

  12.维持土地用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对土地、草牧场造成永久性损害;

  13.合作 机构提出的其他条件。

  (二)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成员单位

  1.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单位的准入条件:

  (1)符合本指南支持范围;

  (2)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持有有效、齐全的经营证照;

  (3)成立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有实际经营行为,且近两年连续盈利;

  (4)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各项生产设施;

  (5)能提供真实有据的财务信息;

  (6)具备所从事行业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相关设施条件及有效市场渠道,主要负责人从事本行业时间不低于2年;

  (7)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

  (8)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成员(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标的额不超过净资产10%),无较大民间借贷;

  (9)具备一定的财务及内部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10)资信良好,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11)能提供足额的反担保措施或具备有效控制力的组合式反担保方案;

  (12)合法取得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有);

  (13)维持土地用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对土地、草牧场造成永久性损害;

  (14)合作 机构提出的其他条件

  2.家庭农牧场自然人的准入条件:

  (1)符合本指南支持范围;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年龄加担保融资期限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3)从事自身经营行业2年(含)以上,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技术,具备各项条件完善的生产设施,具有稳定的供销渠道;

  (4)资信良好,无恶意不良征信记录,无重大经济诉讼纠纷;

  (5)资信良好,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6)合法取得经营所使用的土地、草牧场、林地等经营用地的相关权利;

  (7)能提供足额的反担措施保或具备有效控制力的组合式反担保方案;

  (8)维持土地用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对土地、草牧场造成永久性损害;

  (9)合作 机构提出的其他条件。

  四、优先支持条件

  (一)对于参与新冠疫情捐赠、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农牧民增收成效明显的,给予优先支持;

  (二)优先支持奶业、玉米、肉牛、肉羊、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向日葵、蔬菜、饲草料等优势主导产业;

  (三)优先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自治区级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

  (四)优先支持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当地农牧业主导产业支撑带动作用大、辐射示范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的建设项目;

  (五)优先支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管理、企业上市、企业管理水平高、企业形象社会声誉好、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主体。

  五、禁止性条件

  (一)法人

  1.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成立时间不足二年;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处于刑事案件侦察、审理过程中;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存在刑事案件案底;

  5.企业有(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案件被列入被执行名单的情况;

  6.企业有(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民事涉诉金额超过其自身净资产10%的情况;

  7.一年内主营业务有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8.被市场监督、法院、环保、海关等相关信息平台列为失信人的;

  9.涉及涉嫌非法集资或存在重大经济诉讼纠纷的(标的额超过净资产10%);

  10.农担公司及合作 机构提出的其他禁止性条件。

  (二)自然人

  1.有恶意不良征信记录;

  2.涉违法行为及违背公序良俗的;

  3.处于刑事案件侦察、审理过程中的;

  4.存在刑事案件案底的;

  5.民事诉讼案件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

  6.民事涉诉金额超过其自身家庭资产10%的;

  7.一年内主营业务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8.被信用信息平台(含环保、海关等)公布为失信人的;

  9.自治区农牧厅、农担公司及合作 机构提出的其他禁止性条件。

  六、申报方式

  (一)直报方式:龙头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单位自愿申报→所在地农牧部门核实利益联结机制(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机构准入盖章(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治区推进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申报主体邮寄自治区农牧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农担公司实地审核→农担公司、 机构办理融资担保贷款。

  (二)推荐方式:农担公司、 机构已准入客户推荐→所在地农牧部门核实利益联结机制(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治区推进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农担公司、 机构办理融资担保贷款。

  (三)网办方式:龙头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单位登录信息平台注册申报(http://110.16.70.148/#/login)→上传所在地农牧部门核实利益联结机制(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PDF格式)和 机构准入盖章(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PDF格式)→自治区推进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线上复核→农担公司实地审核→农担公司、 机构办理融资担保贷款。

  七、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提供资料须真实有效,财务数据可核实,经营收入须配合佐证材料,存在无法核实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一)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需准备下列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项目申报书》;

  2.与农牧户利益联结机制情况明细表;

  3.项目清单所列基础材料。

  (二)家庭农牧场需准备下列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项目申报书》;

  2.与农牧户利益联结机制情况明细表;

  3.项目清单所列基础材料。

  八、其他要求

  各级农牧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利益联结机制职责,分管负责人要对申报单位利益联结机制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机构须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报单位有关资质、条件、经营状况并提出明确意见,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农担公司要提高工作效率,在审核利益联结机制符合要求后4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担保手续,并及时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反馈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参加利益联结机制审核工作,确保深化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融资担保贷款项目顺利推进。

  九、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自治区农牧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电话:0471-6652281 6652349

  邮箱:nmgxccyc@sina.com

  内蒙古农担公司担保业务部

  电话:0471-4193743

  邮箱:nmgxccyc@sina.com

  附件申报材料汇总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1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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