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广大群众分享优质医疗资源

 发布日期: 2018-04-17   |   访问次数: 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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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解读《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让广大群众分享优质医疗资源

  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可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让患者少跑腿、更便利,让广大群众分享优质医疗资源。对于以“互联网+医疗健康”为目标的医疗机构而言,将迎来政策春风。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16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介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地方探索基础上,充分座谈论证,听取有关部委、部分省份、研究机构以及互联网医疗企业的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意见》。

  《意见》包括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支撑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等3个方面内容,明确了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鲜明态度,突出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政策导向,确定了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支撑体系,也划出了监管和安全底线。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与信息司司长于学军说,“互联网+医疗健康”给大家带来便捷的同时,老百姓看病的时间会降下来,花费也会降下来,“但是,医疗的质量、医疗的安全绝不能降下来,这是我们在这个文件中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

  《意见》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推动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服务体系整体效能。例如,“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方面,《意见》明确对线上开具的处方经过药师审核以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配送。此外,“互联网+保险结算”将逐步拓展在线结付功能,包括异地结算、一站式结算。

  根据《意见》,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将普遍提供分时段的预约诊疗,以及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结果的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一些线上服务。

  第三方机构可办互联网医院

  根据《意见》,互联网医院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以医疗机构为提供主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拓展服务时间和空间,并把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提供的服务跟实体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必须一致;另一种模式是一些互联网公司和企业已经申办了互联网医院,其有一些优质专家的资源,利用互联网公司提供的平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这对医院来说,等于拓展了业务范围和服务半径,这对医疗机构是一个政策利好。我们也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曾益新说。

  《意见》明确规定优化互联网家庭签约服务。这将促进家庭签约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推动网上签约、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和延伸处方等服务。

  在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支撑体系方面,《意见》从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有关举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特别强调,“互联网+医疗”要符合医学的基本规律和规则。在互联网上初诊是绝对禁止的。对于复诊,比如长期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可以在线进行复诊,但是一些病仅仅通过互联网,医生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比如说肿瘤、儿童疾病等,通过互联网来提供诊疗服务的话,存在很大风险。

  保障医疗健康数据安全

  《意见》对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和保障数据安全作出明确规定。据介绍,国家卫健委将尽快研究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同时按照深化“放管服”的要求,降低准入的门槛,但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防范风险最核心的是要各负其责,即谁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服务,谁就必须要负责任,所以我们要实行安全责任制,这也是我们的一个基本原则。”于学军说,比如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是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责任的主体还是医疗机构本身。另外,在监管方面按照属地化管理,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

  《意见》特别强调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平台应该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的规定,并且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同时,要建立医疗责任的分担机制,更好地防范化解医疗风险。

  健康医疗的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事关生命安全、个人隐私。据介绍,在确保数据安全方面,国家卫健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完善制度规范,研究制定医疗健康数据的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于学军说,无论是“互联网+医疗健康”还是实体医院,对患者的隐私保护程度都是一样的,不能因为互联网行为就把隐私的保护降低,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健康数据保密的规定。对于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据介绍,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通过监管的端口对互联网医疗行为进行动态的监管,并推进互联网可信的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完善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注册系统,方便公众查询。

  来源: 经济日报 (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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