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就《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问

 发布日期: 2018-06-04   |   访问次数: 1448    
字体: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土十条”明确要求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将为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依据。

  《办法》是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后,又一个重要部门规章。三个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充分体现了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思路,对于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打好净土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的定位是什么?

  答:《办法》的定位是防止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即重在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防止工矿企业活动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由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

  问:《办法》适用哪些管理对象?

  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土十条”,《办法》适用的对象是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制度?

  答:《办法》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主要有以下制度:

  一是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二是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三是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办法》发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五是企业自行监测制度。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六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七是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控制度。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八是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问:《办法》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如何衔接?

  答:《办法》规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生产运行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以及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问:《办法》有关管理要求与排污许可制度如何衔接?

  答: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我部正在全面开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将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对于涉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重点对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严格管控,大力推动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管控制度;对于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明确防治措施以及运行管理要求,如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中规定此类企业应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进行渗漏泄漏监测等要求。

  问:工矿企业泄漏、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如何处罚?

  答:可以依据其他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如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处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