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8年第26号公告,于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就《办法》和《目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和《目录》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推进绿色发展,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降低能耗物耗。这为新时代工业绿色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约33亿吨,历史累计堆存量超过600亿吨,占地超过200万公顷,不仅浪费资源、占用土地,而且带来严重的环境和安全隐患,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既可以减少对天然资源的开发使用,也能够有效缓解和降低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对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工业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迫切要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绿色发展,要求坚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着力点,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力争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实施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对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排放征收5-25元/吨的环境保护税,并规定对相应的固体废物开展综合利用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这些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规模化、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一是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活动。
二是强化服务功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政府审批权限,简化评价流程,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的常态化、动态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培育、监督和管理,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办法》和《目录》编制的过程
2017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办法》和《目录》的研究编制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开展专题调研。我们组织了相关行业专家,赴部分省份开展现场调研,听取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二是组织研究编制。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第三方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办法》和《目录》初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修改完善并发布。组织专家对社会各方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论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和《目录》进行修改完善,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四、《办法》和《目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8条,包括总则、管理机制、评价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建立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开展评价的目的。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将评价结果用于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等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提升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二是评价的方式和内容。国家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实行统一的《目录》,采取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出具评价结果的方式。评价内容包括对企业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三是开展评价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按照要求向列入推荐名单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并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企业申报纳税时,将评价报告作为证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纳税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四是评价机构的责任。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根据《办法》《目录》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等要求,对企业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接受监督。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五是评价机构的确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本辖区对评价机构的具体要求、推荐程序、调整机制等。负责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适时修订调整《目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价机构的培育、指导和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推荐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将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税收减免等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价结果的跟踪指导,对评价报告予以备案,并在其网站上对有关内容予以公布。
七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目录》包含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等三部分内容。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列出的征税固体废物种类及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目录》主要包括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和部分其他固体废物等六类工业固体废物,暂不包括危险废物。对列入《目录》中的综合利用产品,提出了相应的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需要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应用情况、目录实施情况等,适时调整《目录》。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办法》和《目录》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的作用,研究解决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根据相关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目录》调整建议。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做好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明确对评价机构的具体要求,加强第三方机构的培育、监督和动态管理,建立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的动态发布、调整机制,并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要加快推进评价工作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加快建立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做好信息的公开、共享。要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对评价机构推荐名单、评价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要积极完善相关标准体系。鼓励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提供有效支撑,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五)要加强宣传和培训。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宣贯和培训工作。结合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在部分城市或区域开展试点,总结经验,予以推广,促进政策的有效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