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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发布日期: 2023-09-22   |   访问次数:112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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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的通知

呼工信字〔2023〕200号

各旗、县、区工信部门,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级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作用带动强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符合《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均可申报。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符合《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行业内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的专业性平台均可申报。

  二、申报流程

  (一)机构自主申报。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光盘各一份)提交至所属旗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并对报告中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1)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1.1);

  (2)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

  (4)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服务协议、通知、照片、总结等);

  (6)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7)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9)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1);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市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二)旗县区工信部门初审。按照《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23年10月13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申请表、申请报告及其他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三)市工信局评审。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局官网公示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授予“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三、工作要求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重要载体。请各旗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对应参照两个《管理办法》,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推荐的申报、复核机构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附件:

附件一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附件二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023年9月18日

  (联系人:王永平,联系电话:46062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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