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
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
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
金规〔2024〕2号
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上海保交所、保险业协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工作,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应对重大地震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中央 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加快巨灾保险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展巨灾保险责任
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保险责任由现有的破坏性地震,扩展增加台风及其引起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扩展巨灾保险的运行机制、损失分层和运行保障,按照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和运行。扩展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事项,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提升基本保险金额
地震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2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
扩展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
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每项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100万元。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三、支持商业巨灾保险发展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更名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对于上述保障内容之外的风险责任和保障对象,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经成员大会同意,可以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充分满足各地区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涉及扩展巨灾保险的经营和管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执行。
附件:关于扩展巨灾保险保障责任的说明
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
2024年2月24日
附件
关于扩展巨灾保险保障责任的说明
一、保险责任
台风(风力达到12级及以上的热带气旋)及其引起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洪水(省级启动防汛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山洪暴发、江河泛滥、城市内涝、潮水上岸或倒灌),暴雨(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二、保险金额
针对上述保险责任,每项保险金额为: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险金额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险金额每户4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每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三、赔偿处理
以保险金额为基准,参照保险合同理赔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灾害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住宅墙体及承重结构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门窗及屋顶按照实际损失平方米数计算赔偿金额,室内附属设施根据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确定各项损失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四、条款费率
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适用于全国的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示范条款。根据地区风险状况、建筑结构、城乡差别等情况,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范围内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设置风险集中度调整系数。
来源: 监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