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 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
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扩大 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
金办发〔2025〕19号
各 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资产投资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相关要求, 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24年9月印发《关于做好 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和《关于扩大 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金办便函〔2024〕1210号)。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为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对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经 监管总局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 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范围扩大至试点城市所在省份。 资产投资公司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试点城市所在省份进行股权投资,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 资产投资公司。相关准入事项按照《 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
三、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 资产投资公司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者参股 资产投资公司,拓宽股权投资试点资金来源。
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做好 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等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制度流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绩效考核体系,强化风险管控,不断提升股权投资管理水平,更好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5年3月5日
来源: 监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