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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02   |   访问次数:7945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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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9〕3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为确保我区2025年奶畜存栏达到350万头、奶类产量达到1000万吨目标,现就推进奶业振兴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加大种养结合支持力度

  积极扶持奶畜养殖场种植和收储青贮玉米、苜蓿等饲草料。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优先补贴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试点项目未覆盖的其他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饲草料每吨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每吨补贴30元,盟市配套20元。对集中连片种植优质苜蓿500亩以上,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收储条件,并与区内奶畜养殖场户建立购销合同的种植户、种养结合户以及种植企业,按照每亩6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 提高奶畜养殖设施装备补贴标准

  加大农机补贴目录调整力度,将奶畜养殖场购置全混合日粮(TMR)设备以及其他养殖、饲草料收获加工储备机械、粪污处理装备机具等全程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实行敞开补贴政策。将挤奶机械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2万元,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5万元。提高牧区奶畜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购置牧业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提高到50%。将牧区挤奶机械和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20万元。

  三、 加强种源基地建设

  加快核心育种场建设,支持育种企业种公牛站与种母牛场开展联合育种,提高育种水平。对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每年每个平均补助奖励1000万元。对奶牛养殖场户使用优质性控冻精给予补贴,加快母牛繁育速度,促进奶牛扩群增量,补贴方式“先增后补”,即“见性控冻精细管、见犊牛、见养殖场户、见养殖档案”后,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120元。对奶牛养殖场户、奶农养殖合作社进口的良种母牛进行补贴,补贴方式“先见后补”,即“见进口牛、见进口手续、见进口牛系谱档案、见购买人”等“四见”后给予补贴,每头进口良种母牛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3000元、盟市财政补贴2000元。

  四、 推动中小养殖场改造升级

  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与国家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资金配套使用,提升改造存栏50头—800头之间的奶畜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平均补贴60万元,其中,中央及自治区补贴80%,盟市配套20%,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

  五、 支持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

  开展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改造试点,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试点项目平均补贴5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60%,盟市配套40%。补贴资金用于开展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推动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改造提升,培育一批产品质量优、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的民族奶食品加工厂点。

  六、提供用地政策支持

  奶畜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奶畜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宜林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奶畜生产。奶畜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的上限规定,保障奶畜养殖生产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奶畜养殖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的方式获得用地。

  七、 强化 政策支持

  开展以奶畜活体、符合抵押权属要求的养殖场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业务,将符合条件的中小牧场贷款纳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予以支持。通过奶业主产区、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地方政府和 机构联合的形式,采用“政银担”业务模式予以担保增信支持。探索开展风险补偿、贴息、补贴担保费等项目试点,放大风险补偿资金倍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农牧业产业化扶贫资金作用,加大对大型奶业加工企业和奶畜养殖企业的投资,促进奶业协调发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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