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9〕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
编 制 工 作 方 案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内蒙古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科学编制 “十四五”发展规划,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为确保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任务顺利完成,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精神,按照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任务、程序和时间安排
自治区“十四五”规划体系,是以自治区发展规划即《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为统领,以自治区空间规划为基础,以自治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各级发展规划共同组成的“三级四类”统一规划体系。各类规划编制程序包括前期研究、文本起草、征求意见、衔接协调、规划论证、审批发布等环节。编制工作至2021年初完成。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是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全区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居于规划体系最上位,是编制自治区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盟市、旗县(市、区)发展规划的总遵循。具体编制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前期研究阶段(编制工作启动至2020年初)。主要是在开展前期重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十四五”发展规划基本思路。
2.纲要起草阶段(2020年初至自治区党委“十四五”发展规划建议出台前)。组织开展规划纲要框架重大专题研究,起草形成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框架,测算“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确定重点战略任务,提出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开放举措、重大工程和项目。
3.纲要草案编制阶段(自治区党委“十四五”发展规划建议通过后至2021年初)。根据自治区党委规划建议起草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盟市、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和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深入论证,并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进行衔接,于2020年底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2021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在批准后公开发布。
(二)自治区空间规划。自治区空间规划是对全区区域范围内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的安排部署,是自治区发展规划在空间领域的细化安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为自治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对自治区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活动具有空间性指导和约束作用。具体编制工作由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
(三)自治区专项规划。自治区专项规划是自治区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主要包括重大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社会事业、公共服务,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的落实。自治区专项规划在规划体系中发挥支撑性作用,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具体编制工作由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四)自治区区域规划。自治区区域规划以自治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贯彻实施重大区域战略,指导特定区域协调协同发展。自治区区域规划在规划体系中发挥支撑性作用,侧重于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具体编制工作由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区域涉及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五)盟市、旗县(市、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盟市、旗县(市、区)与自治区同步编制“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和空间规划,其他规划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编制。各地区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按照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工作安排,制定本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深入研究本地区发展思路、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突出地区特色,因地制宜指导发展。其中,盟市“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发布时要同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编制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编制“十四五”发展规划,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对未来五年发展的系统谋划。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各项工作,描绘内蒙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蓝图。
(二)深化前期研究,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各盟市、各部门要拓展规划前期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要在摸清底数和未来需求的基础上,统筹平衡劳动力、资金、土地、能源、财政等重要资源要素支撑,以及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控需求,科学设置目标指标,合理确定重大任务举措。同时,要充分发挥专业研究力量,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确保规划内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规律和总体发展趋势。
(三)加强规划衔接,增强规划体系的协调性。要强化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形成规划合力。要做好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衔接,既要细化落实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又要争取将自治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要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衔接,强化规划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风险防控等的衔接。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于2020年9月前完成规划初稿,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必要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编制单位开展审查论证。
(四)规范编制程序,扩大规划编制的民主参与。规划编制要坚持规范化、民主化,确保起草、衔接、论证、审批、发布等程序制度化,明确编制进度安排。要坚持开门编规划,最大限度集中全社会智慧,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汇聚民智、协调利益、形成共识的过程。要充分借助外脑,发挥好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科研院所、智库的作用,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要扩大民主参与,借助现代信息平台充分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重视向企业、基层一线学习经验、听取意见,从实践中寻找破解发展难题的务实举措。
(五)统筹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和备案制度。为解决以往规划数量过多、质量不高、交叉重叠等突出问题,自治区“十四五”时期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将严格限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内,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与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同步研究、同步编制、同步实施,依托国家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同步监测评估。
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后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变化需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但未列入编制目录清单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增补列入编制目录清单。属于部门内部管理需要及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规划,或者主要由市场调节的行业领域规划,原则上不再编制;对确有必要编制的规划,必须在启动编制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印发并组织实施。除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备案的规划,原则上不编制、不批准实施。
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经与国家主管部门衔接后,由规划编制单位于2021年初形成送审稿,连同专家论证报告、分管主席签批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篇章),一同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联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自行编制审批的专项规划,于2021年6月底前印发实施后,由规划编制部门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根据规划属性强化统筹协调,并认真做好相关涉密管理工作。
(二)组建编制队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专班,负责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基本思路和纲要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和自治区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经费在各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各地区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类规划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