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8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关于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8号)的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扶贫办定于5月下旬至6月底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重要论述,聚焦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搬迁群众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聚焦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综合运用就业服务各种措施,集中力量加大就业帮扶,促进一批搬迁群众就业创业。
二、工作任务
(一)夯实基础工作。各盟市要通过开展调查摸底、信息比对、数据共享等方式,摸清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情况,掌握其就业能力、就业需求和就业意愿,建立实名制台账,明确帮扶对象。
(二)组织外出务工。把促进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摆在突出位置,抓住全区复工复产进度加快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岗位收集,普遍联系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广泛收集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岗位信息,加快岗位向上归集,畅通联网发布渠道。加快组织外出,对照拟外出贫困劳动力清单,及时捕捉适合的岗位信息,实时开展人岗对接,优先提供输出服务。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提供区内外对接、点对点劳务对接。针对疫情对京蒙劳务协作的影响,加强与北京帮扶区的联系沟通,开展线上远程招聘、协作项目商定和返岗贫困劳动力“点对点”服务。
(三)促进就地就业。各盟市要因地制宜实施一批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以工代赈项目,积极动员搬迁群众参与工程建设,提供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根据本地区防疫物资、生产生活必需品生产以及上下游配套产业等重点企业用工需求,选取和录用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岗位。鼓励扶贫龙头企业、疫情防控等重点企业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可按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正常经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落实扶贫车间奖补、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统筹开发一批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托底安置搬迁贫困劳动力。
(四)强化就业服务。各盟市要建立安置区岗位信息常态化推送机制,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就业大篷车等多种方式,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精准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培训信息,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搬迁群众至少获得3个以上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有培训意愿的搬迁群众在1个月内获得培训信息。丰富精准脱贫就业创业在线学习网内容,开发一批适应贫困劳动力培训需求的职业培训课程,鼓励和引导贫困劳动力参加线上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要在集中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中确定专门场所,用于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搬迁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一站式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专项行动,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突出重点,共同发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负责具体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提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及搬迁入住进展情况,要通过实施重大项目、以工代赈,扩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短期就业岗位;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指导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中小企业向搬迁群众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搬迁贫困人口信息,统筹京蒙扶贫协作、定点扶贫资源,推进扶贫车间建设,支持搬迁群众就业。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盟市要及时梳理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典型经验做法和搬迁安置区就业脱贫增收典型人物,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
(三)及时报告情况。各盟市要加强跟踪调度,按月上报有关工作进展(附件1、2、3)。同时,各盟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发改、扶贫部门做好专项行动总结,于6月26日前将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方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金小龙
联系电话:0471-6944056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白布赫
联系电话:0471-6659492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王凤宝
联系电话:0471-4826498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白斯琴
联系电话:0471-4907516
附件:1.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情况统计表
2.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统计表
3.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就业帮扶情况表(另下发电子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