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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布日期: 2019-01-02   |   访问次数:888    |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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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7年第93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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