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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06   |   访问次数:190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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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20〕5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 我区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区矿山环境治理总体向好。但是,矿山长期过度开发形成大量矿坑以及破坏草原森林、矿山“三废”污染、水土流失等矿山环境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区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矿山环境治理,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打造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加强统筹、科学规划,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机制,严格落实治理主体责任,推进分类分区综合治理,全面治理各类矿山环境问题,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

  到2025年,全区生产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矿山开采形成的露天“大坑”、公路铁路沿线、航线和城镇周边、草原森林、“黄河几字湾”等重点地区矿山环境治理基本完成,矿山环境修复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针对矿山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加强统筹,科学规划,编制盟市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突出重点地区,实施重大工程,集中各方力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责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原则,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治理责任,明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治理主体责任,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任务。

  (三)突出重点。坚决遏制矿山环境问题增量,加快消减矿山环境问题存量,做到“老账加快还,新账不再欠”。对草原森林露天矿山采坑、“三线一边”“黄河几字湾”等重点地区加大治理投入,持续推进各项重点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建设,采取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切合实际的治理措施,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对其他地区,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

  (四)分类治理。综合考虑各地区治理工作的复杂程度、资金保障能力和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等因素,分类、分区、分阶段实施治理。对关闭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的原则,对人类活动影响较大的矿山环境影响严重区,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结合的方式,科学规划、分类施策、重点治理。生产矿山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实现“绿则存,不绿则退”。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按照“自治区统筹,盟市主导、旗县实施、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各盟市要编制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要求、治理方式和治理标准,确定重点地区,实施重大工程,列出治理任务清单,明确实施进度安排,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

  (二)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美丽草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草原生态保护,严禁在草原上乱采滥挖。不再新上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业项目,已经批准在建运营的矿山等项目到期退出。加强大兴安岭生态保护修复,加大大兴安岭及周边地区退耕还草还湿力度。依法依规办理矿山增产扩能、矿山增层扩界、矿业权转让和探转采、井采转露采手续。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参加

  (三)加强生产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生产矿山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到“边生产,边治理”。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矿山服务到期闭坑前,要按方案要求对矿区内破坏单元进行相应治理;要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参加

  (四)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绿色矿山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将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实现矿业转型发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为抓手,全力完成矿山环境治理任务,促进矿山环境治理各项目标全面落实。实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到2025年,已建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生产矿山要限期退出。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林草局、应急管理厅、水利厅参加

  (五)实施矿山环境治理重大工程。

  1.重点区域露天矿开采形成的“大坑”治理。对生产矿山形成的露天采坑治理,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治理主体责任,完成好治理任务。对无责任主体矿山形成的露天采坑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治理专项规划和采坑规范要求制定治理方案,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治理任务。充分考虑“大坑”分布区位、破坏程度,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方式积极进行修复治理,与生态旅游、生态种养、生态康养等特色产业充分结合,科学确定治理方向和治理目标。重要生态敏感区需要回填治理的,要进行回填利用,其他地区可以采取建设矿山公园、垃圾填埋场、蓄水池、鱼塘等方式加以治理利用,力争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到2025年,完成关闭露天煤矿和中型以上非煤矿山露天矿采坑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林草局、生态环境厅、农牧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参加

  2.重点区域露天矿排土场高标准治理。对露天开采形成的排土场要切实加大治理力度,坚持科学治理、规范治理、系统治理,高标准执行国家《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边坡工程设计标准》及其他非煤矿山的规程规范要求,排土场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20米,台阶宽度保持在5米以上,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25度,覆土厚度要达到30厘米以上,不易风化类型覆土厚度要达到50厘米以上,要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露天矿山在生产中要做到土石方“少外排、多内排”,在满足产能前提下,采坑要做到“及时内排、到界回填”,对于开采到界区域通过内排及时回填,形成有利于林木植被恢复的地表条件,三年内要达到免维护水平。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能源局、财政厅、林草局、生态环境厅、农牧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参加

  3.“黄河几字湾”等重点地区环境综合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系统推进的原则,尽快完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协同配合,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加大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力度,强化对废水、废气、废弃渣土和矸石堆场的管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采用经济合理的生物措施、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恢复土地的使用功能。

  责任单位: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农牧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参加

  4.“煤矿灭火工程”和“煤矿采空区治理工程”形成的露天剥离坑治理 。“煤矿灭火工程”和“煤矿采空区治理”形成的露天剥离坑治理由原立项审批、监管部门负责监管。2020年,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完成“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和“煤矿采空区治理项目”形成的露天剥离坑和排渣场详细调查,明确治理目标,编制治理方案;2025年,全面完成露天剥离坑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能源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草局、自然资源厅参加

  5.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对矿山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矸石、渣土等固体废物污染的监督管理,有力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参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治理职责,统筹安排,加强调度,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档案,做到“一矿一档、及时更新”,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治理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对于无责任主体的矿山环境治理,坚持属地管理,进一步压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治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矿山环境问题治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生产矿山企业切实承担起矿山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治理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扎实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配合盟市开展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治理需要,切实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统筹多层级、多领域资金,形成资金合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统筹利用好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创新资金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制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山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激发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吸引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矿山环境治理。

  (四)强化监督考核。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有关要求,对盟市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强化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宣传力度,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大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广泛普及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意识,形成保护矿山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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