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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失业保险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17   |   访问次数:882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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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失业保险重点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16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失业保险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工作

  (一)深入推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落实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深度贫困地区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去产能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放宽裁员率的基础上,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各盟市失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集中全部力量,按照自治区已反馈的符合享受2020年稳岗返还参保条件的企业名单,逐一核实企业情况,逐一对接企业需求,逐一解读政策清单,确保政策宣传和主动服务工作到位,让更多的企业申请享受政策。要建立企业对接台账,详细记录与企业对接时间、对接方式、企业是否有申请意愿、企业对接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有申请意愿的企业,要指导帮助其完成申请;对于主动放弃申请的企业要做好记录,务必做到不落一户,年底前将有申请意愿的企业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二)落实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加大对地方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者按3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具体标准按照盟市已确定标准执行。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行周调度制度

  自治区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立稳岗返还周调度制度,每周发布一次各盟市稳岗返还工作进展情况,并不定期向全区通报有关情况。

  二、全力做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落实工作

  (一)摸清底数,实行政策找人

  1.自治区已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初步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了筛选,筛选出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约10.6万人(包括9-11月即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目前,已将这10.6万人的信息分旗县区发给了各盟市。各盟市要限期整改失业补助金申领人数少的问题,明确责任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比对工作。工作人员要下沉到街道、社区开展核实比对工作,并在公告栏张贴政策清单、办理流程、联系方式等内容。要在核实比对的基础上逐一与失业人员进行沟通对接,并建好对接台账,做好对接记录,协助配合申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都能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做到应保尽保。

  2.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农牧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政策落实。

  (二)加强调度,层层压实责任

  从9月1日起,自治区建立全区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落实调度微信群,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工作分管局长、就业局局长、就业局分管局长、科长全部进群,按日调度各盟市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落实情况。各盟市要参照自治区模式加强对所属旗县区的调度工作,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全力推进失业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落实。

  三、发挥失业保险网办效能

  各盟市对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企业稳岗返还等已实现网上申领的失业保险业务,要提高网厅业务办理量,组织力量协助指导办理对象进行网上办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提高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满意度。失业保险业务工作人员要会同系统工程师及时逐级反映和处置网上办理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网办系统支撑有力。

  四、工作要求

  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工作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集中力量做好当前工作,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六稳”“六保”工作部署落实到位,让失业保险稳就业、保就业政策红利尽快惠及千家万户。自治区将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推进工作落实,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落实进展缓慢的盟市适时开展实地督导,对于督查后工作仍不见成效的盟市,进行全区通报,并适时约谈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工作进度,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3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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