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党发〔2024〕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推进我区科技计划实施,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党发〔2024〕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自治区科技计划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创新需求,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团队培育、科技合作交流、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升创新能力等。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和自然科学基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公开透明、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
(三)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配合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四)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确认终止、撤销的项目,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收回资金;
(五)科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设管理;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按照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四)收回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终止、撤销的项目资金;
(五)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实施进度;
(四)协助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五)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项目的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差异化分析,并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收回资金。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专项资金,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落实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政策;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以及科研、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建立完善专项资金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明确专项资金预算调剂、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四)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资金使用、资金结余、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以及科研成果等情况;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自觉接受多方监督;
(六)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七)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及时按程序报批,并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收回资金。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统筹考虑多元化资金来源,综合考虑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等;
(二)科学合理地编制绩效目标,确保目标的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考核性,并认真开展绩效评价;
(三)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如实编制项目决算,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五)落实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政策。遵守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科技重大专项。用于支持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任务,以科技突围、产业落地为核心,解决制约产业发展重大技术难题,开展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研究,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科学装置等建设,以点的突破引领未来产业发展,提升科技攻关能力。
(二)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用于支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任务和优先事项,突出解决产业和社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自主可控技术攻关的重点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问题,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
(三)创新平台建设。用于支持创建和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优化整合、动态调整自治区级创新平台,推动实现科技力量聚合、原始创新引领策源、科技体制改革集成和高质量发展赋能。
(四)创新能力提升。用于支持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培育,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加强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打造良好创新生态。
(五)基础研究。用于支持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及重点学科建设需求,强化基础研究布局,支持开展基础性、理论性、应用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支持提升科研基础保障能力,推动科技资源共享。
(六)其他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实施的科技计划重大任务或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资助对象:原则上应是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自治区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1.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进行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2.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根据实施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之外的,其他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采用事前资助方式分配的,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长周期、非共识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部署,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项目实施周期等,组织项目评审、论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采用定额补助、事后补助等方式分配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国家部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盟市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无相关协议或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对本办法未明确的科技领域其他支出事项,以及需进一步细化的支持和分配方式等,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和相关政策,由自治区科技厅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以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等方式予以明确和细化。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资金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资金纳入自治区科技厅部门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调拨、单独清算的管理模式,实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盟市财政局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
盟市、旗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研的资金,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申请标识为“科研项目资金”,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核后,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自治区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占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比例超过30%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项目,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自治区科技厅。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五条 采用定额补助、事后补助的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基字〔2024〕24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范围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内财科〔2023〕28号)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由自治区科技厅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科研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申报预算单位自主选择填报年度绩效目标,按规定暂不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分类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指导项目单位建立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自评制度。
第三十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要求,组织、督促本地区或本部门承担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开展自评价工作,汇总并分析研判自评价情况,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反馈;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价工作,接受和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整改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动态监管专项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科研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强制终止项目执行、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取消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惩戒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合力。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7日起施行。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综合绩效评价环节的项目,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在研项目和新立项目按照本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同时废止。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