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3-05   |   访问次数:40    |  来源: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财综〔2025〕144号

自治区本级各试点单位,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实施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的有关要求及全区“数字财政”建设的统一规划,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24〕6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开展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试点工作。现将《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3日

  (联系人:综合处  朱斯禾,联系电话:15044829029)

  

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24〕62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要求,加快适应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发展新形势,提高全区财政电子票据监管的智能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电子票据监管的要求及全区“数字财政”建设的统一规划,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接入Deepseek大模型,提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财政电子票据业务办理流程,提高用票单位票据使用的即时性和规范性。加强财政部门对财政电子票据所有票种、所有用票单位、全部业务流程的监管。

  二、试点时间

  2025年3月-5月。

  三、试点范围

  (一)票据范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所有种类财政电子票据。

  (二)单位范围。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本级、呼和浩特市所辖旗县区共计21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用票单位(附件)。

  (三)流程范围。财政电子票据申领、开具、核销、归档、检查全流程。

  四、工作内容

  (一)事前统一规范

  1.简化票据申领流程。取消财政部门人工审核发放财政电子票据环节,用票单位提交领票申请后由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自动审核发放。其中,接口开票单位因开票量大、开票频率高,继续按照“分次限量”的原则提前申领电子票据,财政电子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在线开票单位不再单独设置票据申领环节,提交开票申请的同时系统自动发放票据,实现“即领即开”。

  2.设置票据申领规则。财政电子票据按照“核旧领新”原则,用票单位在规定的核销时间内完成核销工作的,可正常申领使用票据;未完成核销工作的,暂停票据申领发放,核销完成后可恢复正常领用。

  (二)事中实时监控

  1.规范票据信息填报。一是用票单位需准确、完整、规范填写票面信息。二是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票据填报信息时需上传政策文件、合同等佐证资料。未按要求填报信息的,系统提示无法提交开票。

  2.审验票据使用规范性。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不同票种的使用规定及业务需要,建立票据智能监管规则库。用票单位提交开票申请后,系统将利用大数据智能分析技术对单位填报的票面信息、附件资料内容进行识别、分析,与监管规则库中的词条进行比对,票面信息、附件资料内容符合监管规则的,提交开票申请后自动完成开票;不符合监管规则的,提交开票申请时,系统将提示用户核实该项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所开财政票据的相关制度,用户核实后认为符合用票制度,确需开票的,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人工审核。

  (三)事后核销检查

  1.自动核销。财政电子票据以月为周期进行核销。以每月1日为周期起始日,每月最后一天为周期结束日。其中,在线开票单位核销日期为每个新的周期首次开票前;接口开票单位核销日期为新周期开始后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票据核销前,用票单位需及时对上一周期或最近周期已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开票金额、实际收费金额等相关数据要素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在系统内提交核销申请,系统对申请核销票据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验,通过审验的财政电子票据标识“已核销”状态,同时由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各自按照相关规范归档。

  2.监督检查。一是由系统对财政电子票据历史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为财政部门提供疑似违规用票问题较多的单位、票种情况,作为财政部门进一步延伸检查的参考。二是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票据监督检查需求,系统有针对性的分析历史数据信息,为财政部门提供票据监督检查线索。

  试运行期间,将对试点单位2021年以来所有已使用的电子票据进行核销。核销失败的票据下发用票单位整改,在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暂停票据申领。

  五、工作要求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工作方案,制定监管规则库,组织升级完善系统功能,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保障、技术支持。试点盟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工作,按要求完成财政电子票据信息核对及核销工作,确保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准确性。

  试点盟市、单位应通力合作,加强沟通交流,对此次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推动试点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附件: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试点单位名单

QQ20250305-095444.png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