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财政 协同服务科技“突围”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财政 协同服务科技“突围”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内党金办发〔2025〕15号
呼和浩特市委 办,各盟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 监管分局,各 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财政 协同服务科技“突围”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5年3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财政 协同服务
科技“突围”工程的意见
为做好 “五篇大文章”,持续推进科技“突围”工程,进一步提升财政 协同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财政政策支持和科技信贷供给能力
(一)落实科技型企业财政优惠政策。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认定的自治区科技标杆企业给予财政奖补,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财政后补助,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首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优选层和上市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补,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 、企业上市和科技创新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 服务。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综合运用企业创新积分等多方信息,开发风险分担与补偿类贷款,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丰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扩大生产需要,加大项目贷款投放。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 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成熟期科技型企业 服务的适配性,推动银行机构强化风险管理、资金归集、债券承销等综合 服务,帮助科技型企业优化融资结构。(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 监管局、党委 办、科技厅,各有关 机构)
(三)加强科技 特色示范机构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 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优化科技 业务流程,突出服务科技创新的业务特色。加强各类资源保障,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利率定价权限。(责任单位:内蒙古 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 办,各有关 机构)
(四)扩大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覆盖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36号),对当年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每家每年风险补偿上限不超5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党委 办)
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
(五)建立科技型企业发债项目后备库。树立“管行业管融资”理念,组织开展拟发行债券科技型企业摸排,建立科技型企业发债项目储备库,推送至 机构、中介机构实行重点培育、跟踪服务。积极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接受孵化培育、规范运作发展,奠定未来上市基础。(责任单位:科技厅、党委 办、内蒙古证监局)
(六)加大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扶持力度。深入推进企业上市“天骏计划”,充分利用企业上市厅际联席会议、企业上市主办银行、企业上市会诊、盟市政府与头部券商顾问合作等工作机制,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上市。建立企业上市工作台账,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常态化摸排、滚动筛选,一企一策、一问题一策,帮助企业扫清上市障碍。(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 办、科技厅、内蒙古证监局)
(七)深化与证券交易所对接合作。加强与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全方位合作,利用交易所专业力量服务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联合证券交易所组织举办资本市场服务月活动,加强科技型企业与交易所专家“面对面”沟通,指导盟市、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化资本市场认知理解,提升利用资本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党委 办、内蒙古证监局)
(八)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再融资及并购重组。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采取“小额快速”等融资规模适度、融资效率高的再融资方式,解决企业所需的资金缺口。围绕重点产业建链、强链、延链、补链,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向研发端和市场端等高附加值领域延伸,打造行业龙头企业。鼓励银行、融资担保等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并购贷款、科技担保等服务,为并购重组提供多样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 监管局、党委 办)
三、引导创投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投资
(九)充分发挥政府基金引导带动作用。积极推动自治区本级、盟市政府投资类基金实现区市联动、政企联动,加强政府产业基金、 机构、社会资本深度合作,引导带动更多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责任单位:财政厅、科技厅)
(十)支持引进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建设私募投资基金集聚区,提供“一站式”服务,吸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入驻服务。鼓励各盟市结合自身情况,对符合条件且投资当地项目超过一定金额的新设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党委 办、内蒙古证监局、财政厅)
四、构建科技 良好生态
(十一)打造共享共用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库。筛选科技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白名单”,建立投融资需求信息共享机制,将有融资需求的项目企业,及时推送 及投资机构受理。在符合商业和技术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同步推送企业生产经营、研发能力、预期前景等项目申报及评审信息,为 投资机构评估审查提供条件保障。 主管部门动态化反馈科技型企业贷款融资情况。(责任单位:科技厅、党委 办、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十二)完善常态化政金企对接体系。建立科技产业 一体化对接机制,线上线下常态化开展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推介 政策、推动融资撮合,实现 落地见效、 资金精准直达、融资结构合理优化。积极推动数字赋能 ,鼓励 机构入驻“蒙科聚”平台,丰富科技 产品。(责任单位:党委 办、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有关 机构)
五、完善工作机制建设
(十三)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建立财政科技 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财政、科技、 政策协同工作,共建常态化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机制,推进企业信息共享、担保增信和 风险分担补偿等外部生态体系建设,形成发展科技 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党委 办、科技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 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各有关 机构)
(十四)健全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支持 机构开展差异化考核激励,提高科技 相关指标在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鼓励 机构优化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适度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鼓励科技型企业提前规划,将核心技术人员、关键研发人员和科技研发部门管理人员纳入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增强员工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内蒙古 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证监局、党委 办、科技厅,各有关 机构)
(十五)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机构要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稳健经营。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管控,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强化业务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坚决防止监管套利。(责任单位:内蒙古 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证监局、党委 办,各有关 机构)
来源: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委员会办公室